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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vi设计】商标设计(TrademarkDesign)的基本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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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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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商标设计(TrademarkDesign)的基本形态

  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

  商标设计(Trademark Design)必须符合商品销售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风俗习惯,尊重其国家主权和民族特点,这已成为各国企业商标设计的原则。商标设计不单纯是一般工艺美术问题,不能只追求商标的美观与实用,同时要严密地考虑设计的合法性、使用后的法律后果及其对企业国际市场营销活动的影响。商标设计的法律要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商标的构成

  各国法律对商标构成的规定不尽相同。如独联体国家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立体,组合或其他各种形式;美国商标法规定,任何文学,符号或标志,或者这类事物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目前,国际上有少数国家把包装和容器的特殊式样也列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允许注册。

  由于商标竞争越来越激烈,国外一些厂家在商标设计上千方百计地标新立异,招徕顾客,他们推出了气味商标、音响商标。电子数据商标、传输商标等等,有的国家如罗马尼亚的商标法已规定颜色,产品形状或其包装,音响等都可作为法定的商标构成要素。但绝大多数国家尚未对上述形式的商标实行法律保护。中国商标法规定,商标应当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除此之外,其他形式都不能作为中国商标构成要素。

  商标的显著特征

  商标所具有的独特性或可识别性就是显著特征,无论是文字.图形.还是文字、图形的组合,都要立意新颖、独具风格,具有足以与其他同类商标相区别的特点。

  所谓商标的显著特征(又称显著性),即是指商标易于区别含其他商标的商品、服务等的可识别性和独特性,消费者可以凭借该商标特征区别商品或服务的出处、特点、信息等。商标的特征越显著(即具有独创性的显著特征),其区别作用就越大,越有利于一般消费者识别。此处所指的独创性,是指靠智力所确定的非常见常用的字词、图形及其组合,属于大众化的常见的花鸟虫鱼、吉利语言或其他事物一般缺乏独创性。由于对商标的显著特征的审查实行的是否定审查方式,而且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涉及范围非常广,法律无法回答那些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问题,所以只能列举一些不具有显著性的情形和例子。一般情况下,以下几种商标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性:

  (1)以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标志、图形作商标;

  (2)以与本商品有关联的文字、图形作商标的;

  (3)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或图形作商标;

  (4)以地理名称作商标的(注: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有例外);

  (5)商标的文字、图形过于繁杂或使用繁多称谓的图形;

  (6)以极其简单的几何图形、以普通字体写的两个以下的数字或字母(如一条直线,一条曲线,一个规范的三角形、或圆等)所构成商标全部或主体部分的等;

  (7)使用国家或行业颁布的统一专用符号作为商标,也被认为是不具备显著性的。

  商标的显著性并不是绝对的,商标设计虽然要注意显著性问题,单一个商标是否具备显著特征,在很大程度下取决与使用的情况。新《商标法》做出新规定:允许个人注册商标,这个在商标注册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重大举措如一石激起千层浪,马上引起社会的共鸣,个人注册申请商标的数量日增加,新意连连。

  商标的颜色

  商标的颜色对于商标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颜色不是商标的法定构成要素,一般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构成的要素。但是颜色是商标整体的一部分,是一种商标区别于他种商际的重要标志之一。在注册后如需变更颜色,则视为变更商标图形,必须重新申请注册。由于商标色彩对提高广告宣传效率有重要意义,许多驰名商标在注册时对颜色都作了指定。 商标的文字、图形

  一些文字、图形是禁止用作商标的,各国在禁用商标方面有不同的规定.应注意其差别性。由于各国风土人情、社会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国常用或为消费者所喜爱的商标,在另一些国家就未必适宜使用。在商标设计方面,似乎已形成一种国际规范,即在选择商标的文字、图形和色彩时,避免采用销售国禁用的或消费者忌讳的东西。

  如瑞典的国旗为蓝色,该国禁用蓝色作为商标,如果用蓝色作商标就会被认为是对他们国家的不尊重,自然就难以获准注册;阿拉伯国家禁忌黄色;法国人认为黑桃是死人的象征,采用这一图形的商标将不能获准注册;意大利人把菊花当作国花;日本人把菊花视为皇家的象征,都不接受以菊花的文字和图形作为注册商标;而拉丁美洲国家则将菊花视为妖花,也不允许采用菊花图形的商标注册;澳大利亚禁忌用兔的图形作商标;西方国家禁用黑猫的图形作商标;印度以及阿拉伯国家禁用猪的图形作商标;伊斯兰教国家对违反伊斯兰教传统和教义的标志都不准用于商标;使用英语和英属国家禁用大象的图形作商标,当地居民认为大象大而无用,因担心消费者不欢迎,这些国家的代销商不敢购进中国“白象牌”电池;玫瑰花在印度和欧洲一些国家作为悼念品,不能作为商标;非洲一些国家禁忌熊猫图形;阿拉伯国家和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不准以类似以色列国旗图案的六角形图案为商标的商品进口,雪花图形是六角形,也不能用作商标;英国人用山羊比喻“不正经的男子”中国出口的“山羊牌”闹钟肯定不受该国消费昔欢迎;化妆品“芳芳”的汉语拼音为“Fang”在英语中它的意思为“毒蛇牙”或“狼牙”使人感到不快;在英语中,雄鸡(Cock)意味着下流,以雄鸡作为商标,影响不佳;三角形是国际上通用的警告性标志,捷克人以红三角为有毒的标记,而在土耳其,绿三角表示“免费的样品”这一图形,也应慎用。许多国家禁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往往被认为缺乏显著特征。

  商标的版权保护

  商标的保护包括对具有财产意义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和与特定的人的身份密切联系着的商标权利的保护,商标的版权保护即属人身权的保护。

  设计风格与产品营销

  商标是在商品生产和交换中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国商标图形的萌牙可追溯到古老的原始绘图。经过长期的发展与变迭,商标图形设计逐渐进入大众传播时代,商标设计逐步专业化。各国商标设计在本国文化背景条件下形成自己的风格特征:在德国,形成了严谨、用高度概括的视觉图形来传播信息的设计风格;法国的商标设计与美术一脉相承,强调优稚和自由的表现;美国的商标设计则倾向于活泼的自由空间组合;日本将体现东方文化传统的直觉设计方式和欧洲的构成主义的形式集为一体,树造起自己的商标设计风格。但各国的商标设计的发展都体现着共同的趋势:从萌芽期的标识性记号转向繁复的绘画图案,再趋向现代单纯、明快的几伺图案;从具体形象转为文字或抽象的几何商标图案设计。

  企业的商标设计是与产品开发和市场营销密切相关的。国外许多企业将商标设计放在企业战略决策位置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加以全面规划;在具体的设计中,对商标的文字.图形、色彩,作综合的研究,对商标的广告效果作认真的分析。

  案例:世界感光胶片业中知名度最高的美国--柯达,商标的设计就颇具特色。它充分利用黑白正负形,把公司名称第一个字母“K”处理成负形,与名称“Kodak”相呼应,并用红、黄两色(黄底红字)的强烈对比,使商标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从而取得很好的倌息传播效果,并让人体会商品质商品及色彩饱和的内在涵意,由此红黄两色的组合便成为柯达公司色彩的象征。由于柯达公司的广告及产品遍及世界,在许多语言中“柯达”成了相机、胶卷的通用词。这一情况迫使德国业余摄影家协会在1970年就发出警告:“任何一个由于对美式英语偏爱而滥用‘柯达'一词的人,都是在有意无意地干着有损德国照相器材工业的事情”

  一般在商标设计过程中,设计者应综合考虑企业、产品,技术、环境等多种因素,并对这些因素进行分析。企业分析包括企业的类型、规模、知名度、特征、特长、经济效益、地理分布分析等;产品分析包括产品形象、生命周期、商品系列、知名度、销售渠道、目标市场.产品定位、商品色彩,产品设计分析等;技术分析包括产品开发能力、专利、工艺、配方、生产周期、生产管理分析等;环境分析包括如销售环境分析(消费者消费偏好、文化背景等)、社会环境分析、法律环境分析(如禁用文字、图形、侵权的可能性)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企业对商标名称的命名十分重视,某些企业还提出了商标命名的若干步骤,其中包括:

  (1)作“联想试验”(As- sociation Tests),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易于发音;

  (2)作“记忆试验”(Memory Tests),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易于记忆;

  (3)作“喜好试验”(Preference Tests),以判断商标名称是否能获得消费者的喜好等。

  案例:劳力士“Rolex”是英国劳力士手表公司生产的世界名牌高级手表的商标,“Rolex”易于使人联想到英语单词Rolling(周而复始的转动),用作手表商标十分形象,且易记忆和拼读,词形简短,适于印在表盘上。以后该公司又生产“劳力士--牡蛎”(Rolex Oyster)牌防水手表,以“牡蛎”这种水生贝类动物的名字作商标,十分形象地体现出手表的防水性能。

  案例:日本“精工”钟表的牌名就抓住了钟表最本质的性质特点--工艺精致、计时准确,它含蓄地告诉消费者这种牌名的钟表的优点,使人乐于接受。

  案例:商标名称要求好认、好读,好记、好看。“可口可乐”、“雪碧”(Sprite)、“七喜”(7-Up) 等名称读起来音韵好听,加上商标图形设计简洁美观,牌名、文字、图形都抓住了软饮料的性质特点,传达信息准确,博得了消费者对商品质量的信赖。

  商标设计上失败的例子:美国的福特汽车公司决定制造一种中级汽车,在商标设计上投入了很多人力和财力。该公司进行了舆论调查和动机调查,共设计出多个商标,但都弃而不用,结果选用了“艾德赛尔”(Edsel)作为商标,因为“艾德赛尔”是福特已逝父亲的名字。不巧这一商标与美国的一种止咳药“哈德赛尔”近似,易引起消费者反感。由于给汽车取了一个不好的名称,使这种汽车销售不畅,最后被迫停止生产。

  协调CI、商标战略与品牌决策

  由于在市场营销中商标是一种重要的促销手段和工具,对实现企业经营目标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而企业的商标决策是经营决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商标战略(Trademark Strategy)是商标决策的核心;商标营销策略(Trademark Marketing Strategy)是合理地使用商标,以推进商品销售的手段和方略。

  CI战略体系起源于美国60年代开始在企业经营中使用一种管理技术(Corporate ldentity Systems,Lawpanel也可译为“企业形象的统一设计”或“企业形象体系”)。此战略一经形成.就被各著名企业所运用,并使之不断完善,形成了一套程序化的规范。

  CI战略体系是一套完整的宣传战略体系,它是将企业形象向各个领域渗透、扩张的整套策略与措施。其目的是造就一个具有个性化的企业形象,并将此形象刻印在人们的心目中。

  CI战略体系的实施按严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企业的国内外分支机构的业务宜传活动,均须依照计划和有关的规定执行,以便在广告宣传中绐人以有条不紊的一致性的强烈感受,从而强化消费者对企业形象的印象。

  商标战略是CI战略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一般要求商标与整个CI战略体系保持风格、观念、视觉等诸方面的一致性。广告的“说服性目标”是建立商标偏好,鼓励消费者改用广告主的商标产品。“竞争性广告”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服务的广告类型,其作用在于建立“选择性需求”即对某一特定商标商品的需求,其内容是宣传商标商品所特有(其他商品所投有)的用途、特性和优点。

  商标战略作为CI战略体系的一部分.应从商标设计就开始体现CI战略精神,保护一体化风格,从商标上体现企业的地位.企业的声誉和企业的形象。所以说商标设计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企业形象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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